宜興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暫行辦法
宜政規發〔2022〕1號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有序實施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快速推動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用于建設租賃住宅,但不得用于開發建設商品住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以有償方式發生轉移,并以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均可根據本辦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入的資金結算,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入市經營性建設用地凈收益分配及使用的監管,市各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標準、投資強度、產業類別、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管。
第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納入全市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管理,并需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蠂量臻g規劃;
?。ǘ┓蠂耶a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生態管控要求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等規定;
?。ㄈ┪幢凰痉C關查封或者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
?。ㄋ模┊a權明晰、權屬無爭議;
?。ㄎ澹┩恋匮a償到位,相關規費繳清;
?。┰厣辖ㄖ?、附著物己處理完畢,具備開發建設所需的水、電、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條件;
?。ㄆ撸┓煞ㄒ幰幎ǖ钠渌麠l件。
第七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
第八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形式入市,有償使用的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具體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執行。
第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前,入市主體應完成以下工作:
?。ㄒ唬┫蚴凶匀毁Y源和規劃部門提供擬入市土地的位置和范圍等,申請核查擬入市土地是否滿足入市條件,是否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是否壓覆礦產資源等,并取得市發改、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同意入市的意見書;
?。ǘ┪杏匈Y質的土地測繪單位完成擬入市土地的勘測定界,初步形成勘測定界報告和宗地圖;
?。ㄈ┫蚴凶匀毁Y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取得擬入市土地規劃設計條件;
?。ㄋ模┪杏匈Y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擬入市土地進行價格評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統一基準地價體系建立前,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基準地價體系執行。地價評估報告須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
?。ㄎ澹┚幹萍w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明確擬入市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積、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交易方式、入市價格、收益分配、集體組織內部土地經濟關系調整、入市主體、委托入市實施主體等內容。入市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形成《入市決議》。
第十條 在具備相應條件后,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向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入市申請,經同意后向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入市申請,并提供土地所有權證明、宗地勘測定界圖、入市決議等相關材料。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入市土地涉及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用途管制、民主決策程序、生態環境保護、產業準入要求等內容進行審核。入市申請審核通過后,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報批方案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應當為入市主體辦理相關手續及編制入市方案提供便利,對涉及的產業準入、土地、規劃、建設、生態管控等政策予以指導。
第十一條 入市方案經批準后,根據入市方案確定的方式,由具備法人資格的入市主體或受其授權、委托的法人組織實施入市交易。具體操作規程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交易完成后,由組織入市交易的實施主體與競得方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公示結束后,由入市主體與競得方簽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合同》,并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二條 選擇租賃方式入市的,土地使用者需在支付取得土地成本的基礎上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第十三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項目準入評審和雙合同管理辦法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管理。涉及的相關資金由得益方承擔。
第十四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方在繳清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后,可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和規劃建設手續。依法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可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價款和開發利用后,可以進行轉讓、轉租或抵押等。其管理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抵押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或轉讓的,應當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標準按照租賃、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或轉讓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確定。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入市主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值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集體資產統一管理,主要用于社會保障、完善基礎設施和提升農村公共服務等公益事項。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提前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相關權益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辦理土地轉用手續涉及的三項指標費、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等參照土地征收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得益方承擔。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等土地成本在入市收入中足額列支或者由土地使用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結束。實施期間,如遇國家、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新出臺的規定與辦法不一致的,以新出臺的規定為準。